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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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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咸宁市风景园林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Xianning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缩写:XNSLA。

      第二条  本学会性质:是咸宁市内研究林业生态、风景园林学科、苗木花卉生产的专家学者、管理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学术研究类的园林与林业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林业生态、风景园林学科、苗木花卉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和团结全市园林花木科技工作者,致力于保护我市大地自然资源,发掘和推广乡土苗木花卉,创建优良的城乡生态环境,继承并发扬中华民族林业生态、园林景观、苗木花卉的优秀传统,吸收世界园林建设林业生态的先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提高我市林业生态、风景园林学科、苗木花卉生产事业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为繁荣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事业,打造优美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咸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咸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秘书处党员达到三人及以上时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学会的办公地址在湖北省咸宁市产业园2栋6楼(市环卫局大楼),邮编437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林业生态、风景园林学科、苗木花卉生产学术交流活动;

      (二)普及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技术;

      (三)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

      (四)接受省和市有关科技、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课题与委托咨询业务;提供技术服务;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

      (五)开展技术培训,提高会员业务水平,扩充知识面;

      (六)开展学术交流,发展同全省其他市区的风景园林、林业生态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学会实行会员制。学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具备一定数量林业生态、风景园林学科、苗木花卉生产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施工管理企事业单位。

      2、拥护学会章程、履行学会义务、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二)个人会员:

      1、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工作者;

      2、从事林业生态学科、风景园林学科、苗木花卉生产工作二年以上,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林业生态、风景园林学科、苗木花卉生产工作者;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科学活动实践,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林业生态、风景园林学科、苗木、花卉生产工作者;

      4、支持学会工作,从事林业生态、风景园林学科、苗木、花卉生产管理工作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管理者及个体经营苗圃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优秀工作者。

      5、拥护学会章程、履行学会义务、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学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获得本学会出版的刊物和学习资料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学会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学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代表本学会与其它学会、研究会、协会加强协作联系;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秘书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副理事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秘书长从常务理事或理事中选举产生或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本行业专家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誉良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学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学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会员通过后生效。本学会会费标准通过30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学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学会违法收费或违法支出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学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学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大型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学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究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的,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学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学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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